保險百科

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的一種,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保險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人壽保險
人身保險的一種,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全殘,或保險期間屆滿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以儲蓄為主,雖非存款,但有儲蓄之功能,又稱為儲蓄保險。有一定的保險期間。
生死合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有一定的保險期間,具保障與儲蓄養老二種特性,又稱養老保險。
定期壽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不給付保險金,與生存保險相反。本保險以保障為主,有一定保險期間。
終身壽險
以被保險人的終身為保險期間,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全殘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本保險以保障為主,依繳費期間可分為:可分為一次繳清的「躉繳型終身壽險」、生存時繼續繳納保險費的「終身繳費終身壽險」、繳交一定年限後不必再繳交保險費的「限期繳費終身壽險」等。
健康保險

人身保險的一種,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於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由保險公司依約定支付保險金。如醫療險、防癌險。

給付內容包括:住院醫療、手術、急診、門診、燒燙傷病房等給付。給付型態有兩種:一種是「實支實付型」,保險公司在一定的限額內,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另一種是「定額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不論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多少,保險公司依照疾病項目或住院日數,給付一定保險金。
傷害保險
人身保險的一種,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依保險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常見的有「意外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傷害保險附約」以及「家庭傷害保險附約」。 傷害保險的給付項目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死亡給付」;第二種是「殘廢給付」,依殘廢程度分為六級;第三種是「傷害醫療給付」,又可分為二種,一種一種是「實支實付型」,是在限額內依實際醫療費用支付保險金;另一種是「日額給付型」,按住院日數,每日給付固定金額的保險金,包含門診及住院醫療給付。
失能保險

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喪失工作能力時,由保險公司按契約,給付保險金。失能保險可以彌補失去工作能力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理賠金是依照被保險人的實際收入而定。「失能」(disability)的定義則因保單而異。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保險公司依據保戶交付的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年金累積期間由保險公司以「宣告利率」計算累積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俟年金累積期滿後,保險公司於年金給付期間,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保戶可定期以該金額作為退休生活之財務規劃。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會將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設計為終身型年金保險,各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所宣告之利率雖有高低之差異,消費者於購買此類商品不宜僅以宣告利率高低作考量,購買前應多比較參考相關公開資訊後挑選值得信賴之保險公司投保。另,該類保險於投保或保險費繳交時可能需負擔附加費用外,若於年金累積期間欲辦理提前解約,保險公司亦可能會收取解約費用,保戶可能因提前解約而導致無法拿回所繳保險費金額。
分紅保險(單)
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保險的可分配 盈餘,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的保險。
投資型保險

投資型保險商品是將保險及投資合而為一的商品,但基本的性質仍為保險商品,所有投資型保險商品皆須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准銷售,它基本上具有下列幾種特色:

•盈虧自負:投資型保險商品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或虧損,大部分或全部由保戶自行承擔。

•專設帳簿: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一般帳戶和專設帳簿進行管理。專設帳簿內之保單投資資產,由保險公司採個別帳戶管理。且依保險法之規定,該筆資產於保險公司破產時,得不受保險公司債權人之扣押或追償。

•費用揭露: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要攤在陽光下,讓保戶充份了解保費結構。
變額保險
保險契約內規定保險公司應將保單的責任準備金另外設立「獨立帳戶」,並投資於指定項目,保險公司應就該指定項目投資運用的結果來增減死亡或全殘保險金,故稱為變額保險。
萬能保險
萬能保險為保戶在保險公司有一個「個別帳戶」,保戶依其意願增減保險費或保額,保險公司會將所繳保險費扣掉相關費用及成本,放入保戶的個別帳戶中累積,累積後可以精算後之利率(如,與銀行之存款利率連結)計算收益。
保險契約
完整的保險契約通常包括 1. 保險單、 2. 要保書 3. 其他約定書等內容。以上保險單與要保書為必備之文件。
保險費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會依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及預定死亡率來精算保費,並依不同保單種類、不同保額、不同年齡、性別及身體狀況來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所應繳交給保險公司的不同金額,此即保險費。

保險費繳納的方式:分為一次繳清及分期交付。分期交付又分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額,亦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的金額。就要保人而言,希望投保的投保金額不一定是保險金額,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不是標準體,保險公司採削減投保金額承保,該削減後的金額才是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期間。例如,終身壽險契約選擇十年或二十年限期繳費。繳費期間比保險期間短的保險契約,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保險契約持續有效至保險期間終了。
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年繳或半年繳者,按照契約條款的約定,須由保險公司催繳保險費通知書,保險契約自催告通知書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但季繳或月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預定利率
要保人繳給保險公司之保費,有一部份是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而積存於公司,公司將積存於公司部分之保費做最有利於投資人之運用。因此,保險費已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而獲得收益,故應予一定比例折扣。使用這種打折的利率,稱之為預定利率。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 始前,計算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解約金等之基礎,其金額隨被保險人投保年齡與保險單經過年度 (又稱保單年度或保險年度 )而不同。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根據訂定保險費率的死亡率及利率核算,並經過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的審定。
解約金
解約金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還解約金,其金額不得低於保戶應得責任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排除某些危險或是限制保障範圍,或指某些起因與狀況在保單上不受到保護。

例如: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在契約定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保費墊繳
即寬限期間終了其續期保險費仍未繳付時,保險公司可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續期保險費及利息,使其契約繼續有效;一般保戶可在投保之初填寫要保書時做此選擇﹝亦可在寬限期間內以書面知會保險公司﹞。若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其契約仍會停效。
保單紅利
保險公司依各項預定利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產生盈餘時,將盈餘依保險種類、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金額等計算返還保戶,謂之紅利。保單紅利的領取方式,有下列四種:一現金給付、二抵繳保費、三儲存生息、四增加保險金額。
批註
保險單的書面修正,通常寫在保單頁面上,以附加條款的形式。除非經由保險公司之執行主管簽名,且附帶於保單成為保單的一部分,否則批註將無效。
附加契約
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一般稱為「附加契約」或「附約」,所以「附約」是不單獨販賣的。
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指每一單位保險金額於一定期間的保險費。
展期定期保險
在人壽保險中,以保單之現金價值做為躉繳保費,購買定期保險,面額如同原先之保單,以盡可能之長度為保險期間。
減額繳清保險
在人壽保險中,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原保單之現金價值,購買一份適當保險金額之繳清保單。
道德危險
在人壽與健康保險中,個人名譽、人格特質、交往親友關係、個人生活習慣、財務責任與環境等,對於個人可保性有影響的一種危險。
標準體
在人壽與健康保險中,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符合標準的核保條件,不需額外提高費率或特殊限制。
預定利率
保險費之一部份是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而積存於公司,保險公司可將此積存的保險費,做最有利於投保人的運用。因此,保險費因預定先收取並加以運用,可獲得利益,故應予以一定比率之折扣,用為折扣的利率,稱為預定利率。
保險年齡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舉例來說,張小姐是民國596月出生,至民國882月為止,其足歲為288個月,因此保險年齡應為29歲。
保險人
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在承保事故發生時,必須依其承保責任,負起賠償的義務。
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可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一、 本人或其家屬。  二、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 債務人。 四、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是指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受益人

受益人的區分可分為下列三種:

指定受益人:即由要保人在要保書上所指定的受益人。 約定受益人:即契約內約定受益人為特定之人;如殘癈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皆約定為被保險人本人。 法定受益人:在未指定或約定受益人時,即由法定繼承人領取理賠金。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投保的期間。分期繳納保險費的契約,要保人於各期保險費交付後,保險公司就該期間負保險責任,該期間稱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間。
停效

保險契約效力的停止稱為停效,停效的原因包括:

第二次以後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

墊繳保險費的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保險單借款的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復效
復效是將停效保單自停效日起二年內依契約條款約定,辦理完成恢復原契約效力之意。
失效
所謂失效,是指原本有效之契約基於某種特定原因失去效力,與自始無效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契約之失效,亦將導致契約之消滅。在實務上,保險契約會因失效而消滅者,只有在保險費逾寬限期未交付,致使保險契約效力停止,而於契約停止效力後兩年內未按規定復效之情形下才能發生。
告知
指在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應對於要保書上有關保險標的之重要事實進行陳述,其內容須依要保人之學識及想法做最真實之陳述。依我國現行保險法第64條規定,於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若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在收到保單翌日起十日內,對所投保的壽險主約及附約,享有撤銷契約的權力。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或稱為「可保利益」,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存在時,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之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損失,導致經濟上發生困難;倘若被保險人之身體受傷害或死亡時,要保人之經濟生活不受影響者,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
保險費自動墊繳
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得以該保險單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的制度,即為「保險費自動墊繳」。
次標準體
在人壽與健康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不符合壽險標準體或平均水準的核保條件,稱為次標準體。
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是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之職業及健康狀況等詢問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誠實告知之義務,並應親自填寫,如果違反誠實告知,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而且無須返還所交之保費,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後亦同,應特別注意。
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是在年金險累積期間,用來計算「累積」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利率標準;而在年金給付期時,宣告利率是用來「調整」每年應給付要保人的年金金額基礎。類似定存利率是用來計算定存存續期間的利率標準。

宣告利率的計算範圍是以中央信託局、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四大行庫的兩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平均水準加1.5%到減1%之間計算。利率水準可以是零,但是不得為負值。

保險公司會在每個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當月最新的宣告利率,代表當月購買保單的客戶,未來一整年都可以以此利率計算保單價值。例如12月宣告利率是3%,凡是在12月購買保單的保戶,都可以享有一整年3%利率的保單增值。
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負擔給付死亡保險金及滿期生存保險金的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平日必須準備將純保險費扣除應給付的保險金後的大部份資金,提存保管;通常還必須按照保險種類,計算出各種保險的準備金,記載於特設的帳簿(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以備將來發生保險事故或約定情況,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就是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
繳清保險

要保人已經完全繳清保費,但是保險期間尚未滿期中止之保險。

例如:

在不沒收價值條款下所提供之減額繳清保險。

一份限期繳費保單而其所有保費已經付清。

豁免保費

指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繳未到期的保險費,而契約繼續有效。

例如被保險人發生失能、全殘等之期間可免繳續期保險費。
自負額
係指於商業財產保險,被保險人於每一次意外事故發生時,應先行承擔之損失金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才由保險人負擔給付責任。被保險人應先行承擔之損失金額,包括下列型態:1.固定金額:保險公司給付賠款前,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一定金額,超過此一自負額的部分才由保險公司支付,並以合約規定之最高給付金額為限。自負額越高,保險費越低。2.期間(除外期間、等待期間):在保險公司給付賠款前,被保險人應自負一定期間的損失。
複保險

係指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時向數家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之行為,我國現行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有複保險之情形存在時,被保險人須通知保險人,我國現行保險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即分別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大數法則
又稱大數律,為機率論之主要原則。其說明某一現象在若干次重覆試驗中,會有一種規則性出現,此規則性之準確度與抽樣次數或資料數量成正比關係,即試驗次數越多,規則之準確性越高。保險制度即透過大數法則之運用,集合多數之同類危險單位,以精確預測損失發生率並據以核算保險費,達到穩定經營與公平分擔之目的。
責任保險

又稱為第三人責任保險,係指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因特定事故或意外事故之發生致損害第三人之權利,被保險人依法或依契約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的一種保險型式。

長尾賠案

責任保險單有所謂「事故發生基礎」,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並在規定時效內請求賠償,保險人均應負賠償責任。當被保險人遭受賠償請求之事故是潛伏性的,須經過長時期才發現,以致被保險人會在許多年之後才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這一種經過長時期始獲通知的賠案,稱為長尾賠案。

超額保險

又稱超過保險,係指保險標的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超額保險之發生,如係因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之詐欺所訂立,依我國保險法第76條之規定,他方得解除契約。若無詐欺之情事,經當事人之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則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應按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損害補償原則
係一項基本之保險理念,以被保險人不可從損失中獲得利潤之假設為前提,保險人所理賠之範圍以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為限,理賠方式則以促使被保險人回復損失發生前之原有經濟狀況為原則,以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
產品責任保險
係指承保由被保險人所生產、製造、裝配、處理、銷售、供應之產品缺陷,致使第三人體傷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保險。製造商、批發商、零售商均得為產品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係指以專門職業責任為標的之保險。亦即由保險人承保專門職業者於執行職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而違反業務上應盡責任及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保險 。例如: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律師及會計師責任保險、建築師及工程師責任保險、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責任保險等。一般尚可分類為執業過失保險及錯誤與疏漏保險。
再保險
係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之一部或全部,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行為。例如大部份分保公司對於各險種保額所能承受的危險設定限額,當保險金額大於該公司承受保額之上限時,超過限額部份的保險金額即分保給再保險公司,由再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重置成本
係指於保險標的物發生毀損滅失時,重新購置相同或類似之財物所需要花費且不計折舊之成本。以火災保險為例,即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不扣除折舊。
保險代位
代位權可分為權利代位及物上代位兩種。保險人之代位權主要係因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之規定而成立,稱為權利代位或代位求償。作用在於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獲得保險人及第三人之賠償而雙重獲利。而當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尚可取得所有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權利者,則稱為物上代位。如民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代位只適用於財產保險、實支實付型之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在人壽保險並不適用。
履約保證
亦稱確實保證或確實保證保險。係指保險人承保因為被保證人(Principal)不履行契約所規定之義務時,造成權利人(Obligee)遭受到損失之保險,例如: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營建工程契約保證保險。
保險密度

保險密度是指按限定的統計區域內常住人口平均保險費的數額。它標誌著該地區保險業務的發展程度,也反映了該地區經濟發展的狀況與人們保險意識的強弱。

既指保險費總計除以年底人口數而得之。比例愈高保險愈普及。

保險滲透度

又稱保險深度,乃在測量特定國家或地區保險費占國民生產毛額之比例而言。本項指標係站在保險產業對全體產業之貢獻度而言。藉由全體保險產業全年總保費收入占全國生產總值比重,來顯示保險產業在整體產業之重要性,此者乃站在產業收入面分析。當保險深度值愈高時,保險產業重要性亦高,代表該國保險業已屬重要產業,該國保險事業自然呈現蓬勃發展。

既指保費總計除以國民所得之比例。此比例愈高代表一國人民每元所得中在保險支出比例愈高,表示保險在此國家愈形發達。

壽險投保率
乃指壽險投保件數,除以人口數而得。投保件數可以是有效契約件數或新契約件數,而人口數可以是年底或年中人口數。
壽險普及率
係指有效契約保額除以國民所得或國民生產毛額而得。為衡量保障消費大眾家庭生計之有效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