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分享-理賠不理賠,「時間管理」很重要!

2020-08-19 / 保險新聞

富士達保經-教育訓練部 編

【發生保險事故後,「二年內」是理賠黃金關鍵期】

保險理賠申請不能拖!依據保險法第65條規定,當保戶發生保險事故後,應於「二年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一旦超過二年,保戶將失去保險金的請求權。如此一來,即使是原本可理賠的保險金,保險公司也可以依法拒賠。因此,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一定要把握理賠黃金關鍵期,別因為疏忽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只要在二年內提出理賠申請,就保證沒問題嗎?】
當保戶提出理賠申請後,保險公司確定理賠當然就沒問題,但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是雙方遲遲無法達成共識,就要特別留意了!遇到理賠爭議時,保戶可以先向保險公司申訴,不滿意結果再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進入評議程序後,還是要持續留意二年請求權時效,否則若評議不成立 (雙方無共識),時間又已超過二年,仍會失去保險金請求權,即使認為結果有爭議,也無法再依循法律途徑處理!

如果即將屆滿二年請求權時效,但理賠未有結果該怎麼做?】
若保險事故將屆滿二年請求權時效,保戶可以把握時間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爭取自身權益。不過如果案件正在評議程序中,欲視評議結果決定是否提告,或者想爭取更多時間準備提起訴訟,則可依據民法129條及130條規定,再次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使時效中斷,並於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提醒保戶申請理賠後,應積極瞭解處理情況,並於時效內進行評議或訴訟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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